宋朝田登為州官時,為避其名諱,而命全州百姓稱燈為火,違者要受鞭笞。元宵節放燈,則貼出布告說:「本州依例放火三日。」典出宋·陸游《老學庵筆記·卷五》。後比喻在上者可為非作歹,在下者卻受到種種的限制。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·第一○四回》:「這個叫做只許州官放火,不許百姓點燈,向來如此的。你看太親翁那麼一把年紀,有了五個姨娘還不夠,前一回還討個六姨。姊夫要討一個,就是那許多說話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