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官府處理裁決公事的桌子。《新唐書·卷四九·百官志四下》:「(節度使)視事之日,設禮案,高尺有二寸,方八尺,判三案。」
官妓樂籍檔案。元·武漢臣《玉壺春·第四折》:「既然從良改正,著禮案上除了名字。」也作「樂案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