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做標準的法制、規則。《儒林外史·第十八回》:「所以說沒有文章者,是沒有文章的法則。」似法例、法規、規矩、規則、軌則、準則、原則
效法、奉以為法。《左傳·定公四年》:「以法則周公,用即命于周。」
凡可以適用之公法、私法及與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條約,均為法則,較法律範圍廣。
表示欲得其結果所必要的運算方法;一說通常語言述說的公式。